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温岭刑事律师 2025-04-30
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确定,具体如下: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通常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更为严重或复杂的案件,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等人民法院则负责特别重大、影响较大的案件。2.地域管辖: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在犯罪行为发生地点或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身份证住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对于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等特定场所有关的犯罪,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由特定的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如涉及国家安全、军队或外交方面的案件,通常由专门的法院负责审理。4.移送管辖:如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有关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对于已经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如果发现不属于自己的管辖权,应当移送并通知当事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5.管辖争议:如果两个或以上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或者没有管辖权,可以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尽快作出决定,并通知有关法院和当事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负责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其内容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化程序案件的审理,以及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一)在第一审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服判决的刑事案件;(二)在第二审中,高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不服判决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审普通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第一审简化程序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也可以是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在第二审中,高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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